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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公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4号
罪犯刘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4月17日以(2008)德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05月26日,于2008年05月2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0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50号
罪犯杨平,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03月23日,于2011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属有组织的暴力犯,民事赔偿38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7号
罪犯何从考,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9月24日以(2004)保中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21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0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4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05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7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12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4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的从严情形。考核余分345.2分。
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记表扬五次。考核余分345.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从考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57号
罪犯蒋铭全,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故意伤害罪;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1月20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6年01月20日,于2006年0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4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5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7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9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11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4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特定暴力犯无期徒刑,数罪并罚无期徒刑,罚金10万未交纳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铭全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5号
罪犯王云,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以(2009)保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年云高刑终字第016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4月05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8号
罪犯何中荣,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9日以(2015)施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5年01月06日至2024年01月05日止,于2015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2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累犯、毒品再犯、罚金8000元未履行的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中荣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5号
罪犯童光臣,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9日以(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07月25日至2022年07月24日止,于2015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光臣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6号
罪犯王寿军,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云05刑初261号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至2031年3月28日止,于2016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寿军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0号
罪犯颜昌松,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18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06年04月18日,于2006年05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8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10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0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最后一次减刑余分300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昌松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1号
罪犯杨世林,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5月23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06年01月09日,于2006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8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10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累犯;没收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林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7号
罪犯李忠华,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10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04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累犯;没收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9号
罪犯朱俊峰,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3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5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暴力犯;没收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峰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9号
罪犯邱云忠,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隆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03月22日至2021年03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以(2014)保中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云忠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3号
罪犯杨伟平,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8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2014年02月28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7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平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2号
罪犯闫跃芳,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2014年06月26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跃芳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8号
罪犯万留刚,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以(2016)云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30年10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4日以(2016)云刑终字第7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因故意杀人属暴力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留刚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3号
罪犯赵鹏,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以(2016)云05刑初号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8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0号
罪犯姚水田,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以(2009)保中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姚水田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7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于2009年12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4月05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特定暴力犯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水田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7号
罪犯李国辉,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6月29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8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1月3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1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2月2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4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6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11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2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记表扬8次。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4号
罪犯董德盛,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05日以(2008)德中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31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03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4月05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记表扬六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德盛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6号
罪犯张朝贤,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4日以(2012)年保中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03月12日,于2012年03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贤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7号
罪犯程向水,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3日以(2012)年保中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05月22日,于2012年05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向水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0号
罪犯廖选军,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以(2014)年保中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09月04日至2020年09月03日止,于2014年05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协议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
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记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选军予以 减余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53号
罪犯李建宏,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受贿罪经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5日以(2014)年昌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03月10日至2020年03月09日止,于2014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职务犯,赃款18.2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宏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8号
罪犯亢宏伟,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受贿罪经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以(2015)瑞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09日至2023年12月08日止,于2015年08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职务犯;赃款81万元、罚金5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亢宏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5号
罪犯赵兴源,男,1969年8月7日出生,阿昌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受贿罪经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以(2015)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03月02日至2020年03月01日止,于2015年08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职务犯;赃款14.3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源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8号
罪犯左毕海,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梁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5年06月28日至2022年06月27日止,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财产刑罚金4千元已履行。
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毕海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9号
罪犯余新伟,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以(2016)云05刑初号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07月06日至2024年07月05日止,于2017年03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协议民事赔偿30万元已履行。
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记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新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9号
罪犯李老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4月17日以(2004)临中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部分财产3万元,于2004年06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01月26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08月27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11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9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财产3万元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3号
罪犯李金勇,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走私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17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06年04月3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07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9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11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1月2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3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且考核余分572.8分。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勇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5号
罪犯段卫华,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卫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8号
罪犯罗顺玉,男,1979年6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01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007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05年11月01日,于2005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1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02月2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4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6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9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12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5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顺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2号
罪犯郭运民,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04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15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07年0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03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1年05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7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9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12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7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一个迎十九大单项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运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1号
罪犯董伟,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4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760号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1年02月22日,于2011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7号
罪犯鲁旺光,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2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0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287号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旺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2号
罪犯李茂伦,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于2011年04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茂伦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9号
罪犯排腊弄,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于2012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弄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6号
罪犯李平良,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良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1号
罪犯何春红,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04月16日,于2012年0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9月28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春红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3号
罪犯力古色日,男,1967年3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3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03月23日,于2012年06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9月28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力古色日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0号
罪犯苏成武,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诈骗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30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50号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5月06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2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9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成武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6号
罪犯王建飞,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5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飞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0号
罪犯陈文聪,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诈骗罪经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以(2015)瑞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22年09月22日止,于2015年07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罚金10万元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聪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5号
罪犯朗其光,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贩卖毒品罪经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以(2015)瑞刑初字第0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4年09月02日至2023年05月01日止,于2015年07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罚金2万元已履行,在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朗其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8号
罪犯张加保,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以(2004)保中刑初字第007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于2005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3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3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7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9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12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3月1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加保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3号
罪犯李杰,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06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06年04月06日,于2006年04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8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10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3号
罪犯王映平,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5月31日以(2007)保中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07年08月21日,于2007年08月3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0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1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映平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1号
罪犯姬成东,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8月08日以(2008)保中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08年08月08日,于2008年08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3年01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姬成东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5号
罪犯侯德龙,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08月27日,于2011年01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德龙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8号
罪犯张志辉,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于2011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5号
罪犯乔福洪,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2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0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3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福洪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4号
罪犯李茂洪,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于2011年04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茂洪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6号
罪犯李其贵,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14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04月14日,于2011年04月2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其贵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0号
罪犯赵水朝,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年保中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04月02日至2023年04月01日止,于2012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5年10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6年12月30日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水朝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4号
罪犯赵显良,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于2012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显良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6号
罪犯黄纲,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0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2年03月22日,于2012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纲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0号
罪犯罗德红,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00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于2012年0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红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2号
罪犯田赛荣,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2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9月28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赛荣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2号
罪犯董贤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2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08月21日至2021年08月20日止,于2012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6年03月1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罚金5000元未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贤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5号
罪犯李春茂,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贩卖毒品罪经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以(2014)龙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02月17日至2021年08月16日止,于2014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茂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9号
罪犯杨文文,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以(2014)腾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04月15日至2021年04月14日止,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文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9号
罪犯李建福,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07月21日,于2014年08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福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4号
罪犯段志豪,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以(2015)保中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5年09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4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表扬,罚金5000元未缴纳,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志豪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7号
罪犯岳新,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以(2016)云31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01月15日至2024年05月14日止,于2016年1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罚金5000元未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新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7号
罪犯杨飞,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0502刑初号第5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07月09日至2020年01月08日止,于2017年0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飞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6号
罪犯罗厚军,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4月29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05月25日至2025年03月01日止,于2010年06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3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6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的从严情形。
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记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厚军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4号
罪犯杨洪,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05月24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56号
罪犯尹存刚,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因非法经营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以(2015)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于2015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罚金十万元未履行的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存刚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9号
罪犯确扒改,男,1976年3月5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6日以(2011)怒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09月22日至2023年02月18日止,于2016年10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有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确扒改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7号
罪犯陈永杰,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强奸罪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以(2017)云0502刑初号第2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01月18日至2020年01月17日止,于2017年0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考核余分374.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杰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8号
罪犯郭晓杰,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7日以(2017)云0521刑初号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7年01月23日至2020年01月22日止,于2017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罚金3000元、追赃650元已履行。考核余分37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晓杰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54号
罪犯黄昌,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以(2017)云05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7年08月18日至2019年08月17日止,于2018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7号
罪犯阿俄史比,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8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04月10日,于2012年0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的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俄史比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2号
罪犯陈瑞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7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附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2号
罪犯刘江才,男,1984年7月5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以(2016)云33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至2031年01月12日止。宣判后,刘江才不服,提起上诉,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2016)云33刑终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刘江才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至2027年01月12日止,于2016年1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罚金30000元已交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才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3号
罪犯刘宗杰,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以(2017)云0502刑更号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09月06日至2020年02月14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7年09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杰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55号
罪犯邱美恒,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强奸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云05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07月14日至2019年07月1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8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美恒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 字第1914号
罪犯雷气飞,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8月11日以(2004)德刑一初字第009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4年08月11日,于2004年09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2月12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8年11月2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1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3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5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9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气飞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 字第1952号
罪犯戈黎军,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以(2004)保中刑初字第008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4年12月24日,于2005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2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03月26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5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7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9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3月13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戈黎军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3号
罪犯陈定任,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2月03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定任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4月30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9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07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1月26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10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3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6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11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2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任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1号
罪犯李存芳,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9月15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宣判后, 李存芳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05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06年0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4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存芳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4号
罪犯于宗贵,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08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25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03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5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9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11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1月2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3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06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宗贵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5号
罪犯蒋啟光,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02日以(2009)保中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06月15日至2024年06月14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09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1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3年04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4年07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5年10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啟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 字第1806号
罪犯段尚超,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盗窃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7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刑期自2010年08月03日至2022年08月02日止。宣判后,段尚超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2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3月1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5年05月0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6年07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且考核余分526.7分。该犯有罚金5万元未交纳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尚超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 字第1862号
罪犯金三摆,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6日以(2015)瑞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07月23日至2023年07月22日止。宣判后,金三摆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以(2015)德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罚金10000元未交纳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三摆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1号
罪犯杨志勇,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6月10日以(2008)德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08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3年01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勇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2号
罪犯苏元华,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以(2009)保中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09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02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元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3号
罪犯蔺汝灿,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0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04月16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特定暴力犯刑期十年以上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蔺汝灿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1号
罪犯白兴树,男,1970年5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年保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3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3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兴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7号
罪犯付贤平,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14年07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贤平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7号
罪犯朱德昌,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以(2015)腾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5年02月05日至2020年08月04日止,于2015年07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罚金6000元未交纳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昌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2号
罪犯钱金,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抢劫罪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30日以(2017)云0502刑初号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7年01月26日至2020年01月25日止,于2017年07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且考核余分419.5分。该犯罚金1万元已交纳。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9号
罪犯王建灿,男,1985年6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以(2017)云09刑初号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02月05日至2020年03月06日止,于2017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灿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9号
罪犯陈德富,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08日以(2004)保中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04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01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02月27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富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1号
罪犯钱德贤,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3月16日以(2005)有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5月24日以(2005)年云高刑中字10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06月3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01月26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10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11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3月1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德贤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0号
罪犯胡兵军,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7月27日以(2007)保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07年0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09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1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3年01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0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兵军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3号
罪犯罗敬科,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4月02日以(2008)保中刑初字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6月08日以(2008)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敬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4号
罪犯李杨标,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08日以(2011)年保中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3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特定暴力犯刑期十年以上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标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4号
罪犯宋小波,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2年0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小波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6号
罪犯杜朝礼,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抢劫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1日以(2013)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04日至2025年04月03日止,于2013年03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5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6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累犯,特定暴力犯刑期十年以上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朝礼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7号
罪犯赵杰兴,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盗窃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刑期自2012年02月13日至2022年02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6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罚金7万元未交纳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杰兴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6号
罪犯张迎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5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4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迎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8号
罪犯赵杰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以(2014)隆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23年01月04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以(2014)保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6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该犯有罚金3万元未交纳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杰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2号
罪犯刘建发,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9日以(2015)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5年02月02日至2023年08月01日止,于2015年08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4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毒品再犯,罚金4000元未交纳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8号
罪犯赵兴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5年05月13日至2023年05月12日止,于2015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交纳。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9号
罪犯罗金能,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腾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16日至2020年07月15日止,于2016年0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交纳。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能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0号
罪犯李宗余,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15日至2023年01月14日止,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交纳。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余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1号
罪犯徐永江,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破坏交通设施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7日以(2017)云05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08月14日至2020年08月13日止,于2017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24号
罪犯景九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阿昌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6月08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8月23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05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1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02月2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12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0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景九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8号
罪犯赵发早,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2月13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214号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04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07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0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为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在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民事赔偿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发早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5号
罪犯张建起,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2月06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5月12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7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06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8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10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0月1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民事赔偿17000元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起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5号
罪犯宋真,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31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01月31日,于2011年03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民事赔偿13496元已履行,在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3号
罪犯李肆恩,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14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为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有民事赔偿25219.6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肆恩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0号
罪犯陈柱高,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18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6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柱高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3号
罪犯刘金超,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4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01月24日,于2014年02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2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民事赔偿22540.5元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超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4号
罪犯三中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3日以(2014)泸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3年09月25日至2021年03月24日止,于2014年06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罚金8千元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三中益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4号
罪犯杨敢润,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4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2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敢润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31号
罪犯翟兴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4日以(2014)泸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09月05日至2021年09月04日止,于2014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6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10月2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罚金3千元已履行,在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余分超30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翟兴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87号
罪犯岳明智,男,1988年9月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07月21日,于2014年0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在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明智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2号
罪犯许三锁,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3月18日以(2005)德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6月08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0月29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09年12月2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2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6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9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12月1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且考核余分389分。该犯有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三锁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5号
罪犯李家勇,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2年05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勇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16号
罪犯熊建忠,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普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以(2014)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止,于2014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3月1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07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且考核余分463分。该犯有民事赔偿176490.5元未完全履行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忠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78号
罪犯洪晓敏,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贩卖毒品罪经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以(2015)腾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5年03月31日至2022年03月30日止,于2015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罚金7000元未交纳从严情形。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晓敏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4号
罪犯李文龙,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以(2016)云05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6号
罪犯刀弄作,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7月13日以(2004)德刑一初字第007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04年09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0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8年11月2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1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3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6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12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弄作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7号
罪犯杨红光,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以(2004)保中刑初字第006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1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03月26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5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12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6号
罪犯陈大友,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6月12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06年07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8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10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友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29号
罪犯段胜武,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7月13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06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2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胜武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8号
罪犯岩依迪,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1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迪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1号
罪犯李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1年04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尹培良,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尹培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3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培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0号
罪犯徐光任,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以(2016)云31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00.00元,刑期自2016年03月18日至2023年03月17日止,于2016年1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光任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5号
罪犯方安林,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以(2004)保中刑初字第007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05年01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3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09年04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9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11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安林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99号
罪犯亚森.斯迪克,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1年04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亚森.斯迪克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假)字第1897号
罪犯张锦祥,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07月11日,于2014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2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锦祥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0号
罪犯李自辉,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1年零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1号
罪犯李祥超,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强奸罪;抢劫罪经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以(2015)腾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00.00元,刑期自2015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止,于2015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超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2号
罪犯蒋钳虎,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交通肇事罪经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3日以(2017)云0925刑初号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01月12日至2020年01月11日止,于2017年07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余分372.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钳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4号
罪犯何加继,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7月28日以(2008)保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09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10日 主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3年01月19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不变。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不变。
2015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2月1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精神病犯从宽情形,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加继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2号
罪犯祁泽云,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盗窃罪经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施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5年06月17日至2020年06月13日止,于2015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有罚金60000元未缴纳,追缴24456元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祁泽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3号
罪犯杨继和,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5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1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02月2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4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2年06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3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4年11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02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余分408.6分,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和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6号
罪犯赵文仓,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3月23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04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5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0年06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1年08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2年10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3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5年03月13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05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余分超300分。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仓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3号
罪犯陈燕生,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25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05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10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2年07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不变。
2013年0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不变。
2014年12月04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不变。
2016年03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从宽情形,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燕生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8号
罪犯孙治堂,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3月02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04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05月10日 主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1年07月28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19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4年04月30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治堂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7号
罪犯程光林,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02日以(2009)保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2009年09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15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1月2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5年03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06月2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光林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5号
罪犯邬泽东,男,194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因运输毒品罪经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01月04日至2022年01月03日止。于2013年06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3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2016年05月25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有罚金5000元未履行从严情形,劳动能力二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邬泽东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6号
罪犯罗来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来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来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3号
罪犯李立金,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0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4月16日 主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暴力从严情形,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92号
罪犯龚加科,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06月27日至2024年06月26日止,于2015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精神病犯从宽情形,有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加科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48号
罪犯范勤,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25日以(2009)保中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10年02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4月05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勤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1号
罪犯卓永伦,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02月13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3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累犯,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卓永伦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49号
罪犯张庆根,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9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7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3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属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根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1号
罪犯吴双解,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3日以(2014)隆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4年07月26日至2020年07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以(2015)保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罚金6万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双解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2号
罪犯段春华,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龙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5年03月23日至2022年09月22日止,于2015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罚金1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春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张圆清,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以(2016)云05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1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圆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3号
罪犯刘从征,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以(2016)云0502刑初号第4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0.0元,刑期自2016年09月06日至2019年09月05日止,于2016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罚金3万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从征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6号
罪犯蒋姜东,男,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以(2016)云05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6年06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3日以(2016)云05刑终号第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罚金2万元未履行,考核余分53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姜东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6号
罪犯罗老严,男,1982年6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2月15日以(2007)保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07年02月15日,于2007年0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0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1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3年0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罚金7000未履行,没收财产未履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老严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01号
罪犯张光辉,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1日以(2009)年保中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止,于2009年05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3年07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9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4年09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0年0月。
2015年12月18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辉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8号
罪犯段庆昇,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2012年03月12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7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财产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庆昇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51号
罪犯王庆健,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3年08月15日至2020年08月14日止,于2014年10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罚金2万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健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10号
罪犯谭麻腊,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03日至2021年11月02日止,于2015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罚金5000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麻腊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9号
罪犯邵本德,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以(2015)腾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03日至2020年05月02日止,于2016年0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罚金5000未履行。最后一次减刑余分300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本德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60号
罪犯下忠华,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以(2017)云33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7年03月03日至2021年09月02日止,于2017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罚金5000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下忠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05号
罪犯张世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25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21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5年09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1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奎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字第1849号
罪犯李俊春,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6日以(2014)隆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21年05月10日止,于2014年04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25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罚金3万元未履行,考核余分300.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春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2号
罪犯李庆聪,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以(2015)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4年06月07日至2022年06月06日止,于2015年04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6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罚金4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聪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0号
罪犯尹本道,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3日以(2014)隆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4年07月24日至2020年07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以(2015)保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7个月,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罚金6万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本道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3号
罪犯品又加,男,1971年1月7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因诈骗罪经福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5年03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罚金1.5万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品又加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4号
罪犯勒邦干,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盗窃罪经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5年08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罚金1万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勒邦干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55号
罪犯刀小元,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2016)云3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30年12月19日止,于2016年1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小元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34号
罪犯朱孝攀,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1日以(2017)云05刑初号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08月25日至2019年08月24日止,于2017年09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民事赔偿共2万元,该犯及同案犯各已履行1万元,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孝攀予以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保狱假字第41号
罪犯周纯兵,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以(2005)保中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2月03日,于2005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2月10日 主刑减为 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2010年03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2011年05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2年07月31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3年09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4年12月04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2016年02月02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1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三年内无记过以上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纯兵予以假释,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张汉强,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1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01月30日至2023年01月29日止,于2013年09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30日主刑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2017年11月30日 主刑减去 有期徒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民事赔偿已赔偿完毕,实际服刑刑期达二分之一,三年内未受记过及以上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汉强予以 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保狱假字第38号
罪犯杜朝明,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09月04日至2021年09月03日止,于2015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实际服刑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三年内未记过及以上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朝明予以 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