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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鲁发祥,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彝族,文盲,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7日以(2016)云05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鲁发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金翠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云刑终1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发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李秋平,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怒江州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2日以(2016)云33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秋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民事赔偿未履行,有法院的执裁定(法院调查该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秋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15号
罪犯马汝军,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06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遵守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4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10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汝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龙运新,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运新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9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运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利三,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以(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六斤益、杨华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在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