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刑罚执行公示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阿俄史日,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6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俄史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2月2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8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2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24元,账户余额32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俄史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曹占先,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1日作出(2018)云032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占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曹占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03刑终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至2023年7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犯罪对象系未满14周岁幼女,1次前科;期内月均消费102.25元,账户余额715.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占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3号

罪犯陈虎,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至2030年5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6.85元,账户余额94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9号

    罪犯陈文昆,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09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1次前科;期内月均消费238.92元,账户余额4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赤黑兰针,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30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兰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玉中刑执字第10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6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33元,账户余额18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兰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1号

    罪犯刀成成,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828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成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23日至2031年8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22元,账户余额514.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成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1号

罪犯段俊明,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2925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3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更60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02月2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2年11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2022年01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406.9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7.35元,账户余额2291.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俊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段勤昆,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2017)云260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勤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更58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2次,2021年05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484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期内月均消费67.50元,账户余额805.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勤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3号

    罪犯管国华,男,1987年9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8)云31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期内月均消费104.44元,账户余额68.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虎恩汛,男,1991年2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恩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虎恩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5日作出(2017)云0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2.66元,账户余额535.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恩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8号

    罪犯姜国荣,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姜国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1次前科;期内月均消费60.14元,账户余额90.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1号

罪犯姜天舜,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天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9.56元,账户余额180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天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7号

罪犯李祥,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作出(2016)云262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7)云26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更59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02月2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3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至2022年10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576.3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38.13元,账户余额7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李义红,男,1991年3月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义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义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8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80元,账户余额693.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李正田,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云058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更58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2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1.35元,账户余额786.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廖智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09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智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1次前科;期内月均消费264.10元,账户余额758.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智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4号

    罪犯刘伟,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6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1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35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现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至2044年9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48元,账户余额3774.04元;2019年12月10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龙耀宇,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29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耀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09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更60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02月2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23元,账户余额526.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耀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陆发会,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云260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发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3次前科;期内月均消费17.57元,账户余额49.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发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1号

    罪犯麻金德,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云312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金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考核周期内长期不能完成劳动任务,扣分过多;犯罪对象系未满14周岁幼女;期内月均消费55.73元,账户余额32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金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8号

罪犯马志远,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满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9日作出(2014)富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2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8月0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90元,账户余额54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7号

罪犯穆文林,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文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至2031年9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3.12元,账户余额19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文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扭尔此,男,1986年6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2日作出(2013)西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扭尔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7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579.8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46元,账户余额61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扭尔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欧阳贵云,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4日作出(2011)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贵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6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07月3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26元,账户余额518.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贵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潘友杰,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友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8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至2031年9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93元,账户余额747.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友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0号

    罪犯彭安位,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作出(2017)云05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安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更58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2.94元,账户余额13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安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普云明,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0126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云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8.61元,账户余额52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且沙牛色,男,1976年8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牛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8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4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516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04元,账户余额1015.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牛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8号

罪犯权晶,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至2031年5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4.94元,账户余额108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权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5号

罪犯剡朋飞,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剡朋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至2031年4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0.95元,账户余额142.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剡朋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6号

罪犯尚金华,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8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至2031年7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35元,账户余额113.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田艾晶,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云0927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艾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04元,账户余额266.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艾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6号

罪犯铁朝兵,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1日作出(2021)云06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朝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2.28元,账户余额468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朝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5号

    罪犯王孟祥,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祥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孟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1刑更1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09元,账户余额1024.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孟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魏自忠,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0日作出(2017)云082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自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8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至2031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57元,账户余额7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自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熊盛,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0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6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至2027年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期内月均消费172.44元,账户余额2759.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严孟宗,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孟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孟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105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0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8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至2028年5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28元,账户余额351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孟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2号

罪犯杨俊,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至2031年9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9.86元,账户余额16234.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杨文清,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云011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30年9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89.35元,账户余额124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9号

    罪犯易正龙,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4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正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因假释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三个月二十天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易正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至2030年7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期内月均消费193.13元,账户余额1433.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正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余宝,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42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30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37元,账户余额375.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4号

罪犯张学栋,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普通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2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至2030年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9.31元,账户余额99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49号

罪犯张应选,男,1977年3月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应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7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4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45.01元,账户余额852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2号

罪犯张志城,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至2030年4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8.30元,账户余额6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4号

    罪犯赵泽银,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泽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至2027年10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28元,账户余额221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20号

    罪犯支布子虫,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布子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004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6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01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302.7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44元,账户余额1354.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布子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0号

罪犯朱飞飞,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飞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5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2.33元,账户余额3623.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飞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左览博,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览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31年4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9.35元,账户余额234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览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昂国强,男,1999年2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0126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昂国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昂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昂国强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01刑终69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昂国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期内月均消费140.21元,账户余额1628.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昂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包广应,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广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2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6.44元,账户余额57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广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保和平,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9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至2028年11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56元,账户余额789.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和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本只土初,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本只土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7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4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08月0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0.36元,账户余额10231.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本只土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曾允,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0125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215.75元,账户余额6091.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査开洪,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査开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8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28年1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7.08元,账户余额464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査开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常国波,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彝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5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国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8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7月0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8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01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352.7分;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缴纳;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94元,账户余额24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国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常远,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011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常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7.69元,账户余额147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陈祖荣,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6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祖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5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20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65.87元,账户余额378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祖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成克,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6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4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4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30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01月至2022年03月累计余分360.6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4.25元,账户余额1048.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宜狱减字第759号

罪犯刘银友,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5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银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7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123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刑更85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28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1.57元,账户余额110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银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8月23日